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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规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与“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我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研究所发展规划,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所党委承担全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所长是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所投资控股企业总经理承担所投资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制度机制,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

  第八条 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年初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及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统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实行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所务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落实惩防体系规划。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充实纪监审队伍,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九条 所长承担研究所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推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并督促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内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作1次廉洁从业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领域部门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领域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领域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支持监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条 所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研究所部门负责人及科研团队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并监督分管领域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讲1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领域部门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党组12项要求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领域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推动纪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支持纪监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分管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职述廉。带头并督促分工管领域内的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三)业务监管。根据上级和我所的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领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支持纪监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所内制度及管理流程的组织学习与宣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本部门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所负责的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证本团队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二)业务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三)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廉政教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所机关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所机关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综合处负责建立健全所务公开、信息宣传、文件管理、会议管理、办公用房、安全保卫、计生服务、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监督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好制度的管理监督。负责在重要接待和服务领导的具体工作中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机制。

  (二)党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承担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督导党政班子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规章制度与督导落实,与纪监审室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

  (三)科技与管理部负责协助所领导班子做好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学科规划工作;负责搜集重要用户科技项目部署信息并组织策划争取工作;负责科研合同签订与部管科研项目(包括科研采购)管理监督;负责科研组织协调、科研条件保障、科研用房、外事活动等管理监督;负责研究所、国家与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承担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和监督全所成果、专利、报奖等科技管理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工作。

  (四)科研道德委员会负责全所科研道德于学风制度建设,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宣传教育,制定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受理和调查科研不端投诉举报,提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建议。

  (五)质量计划处负责研究所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与计划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外协、采购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与保障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法令、法规和用户具体质量要求;承担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作风建设职责,落实惩防体系、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相应职责,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项目对外沟通以及接待工作中,在出差、接待、会议等事项中不超标、不浪费。按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合作与交流。

  (六)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国家、中科院有关人事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干部管理、岗位管理、薪酬及考核管理、人员招聘管理、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兼职等规章制度,承担上述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职责,重点在中层领导干部选任、人员招聘工作中的作风建设。;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制度与要求;负责组织对新入所员工的科研道德与学风培训教育。

  (七)财务处负责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中科院及我所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我所科研经费、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全所“三公”经费和会议管理。加强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财务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课题结题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基建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等内部审计监督,并积极配合各级各类审计与财务检查,督导落实整改措施。

  (八)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依照国家、中科院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我所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政府采购、计量监测设备的检定、贵金属材料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九)知识运营与产业发展处负责按照国家、中科院、国科控股要求,对研究所知识产权与投资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股权运营、产业化项目申报、院地合作、企业发展培育等业务工作中的风险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在投资调研、投资决策服务、投资监管等环节的监管。

  (十)基建房产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中科院以及省市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我所相关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对基本建设、信息大道园区房产开发、房产与水电暖管理等经费开支的管理监督,加强在招投标、合同、采购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管。

  (十一)保密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修订、完善我所保密规章制度与规章制度的督导执行。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及涉密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监督指导定密工作,组织协调保密审查,查处违规行为和泄密事件。加强对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监管,加强对重要涉密活动、重大涉外活动的保密监管。

  (十二)研究生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中科院相关规定开展研究生招生及学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所相关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强化对研究生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强化招生工作中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对入所研究生开展科研道德培训和学风建设,恪守科技伦理,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中科院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我所关于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并贯彻落实。加强在网络运维、论文发表审核、论文统计分析以及网络、电话、闭路电视维护及收费等业务工作的监管。

  (十四)离退休管理办公室负责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与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受理职责范围内离退休职工来信来访,承担离退休职工活动室、老年大学、志愿者协会等老年社团管理与监督,对离退休职工相关经费管理工作负责。

  (十五)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建立健全我所相关检测规范,加强对电子器件、外协部件的入所检验验收,规定过程和最终产品的监视、测量以及产品环境试验工作的监管,加强检测业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保证验收、检验、试验过程中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十六)各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组织学习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精神与新要求,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充分发挥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抓好以支部为支点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与监督责任。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等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程序,强化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所纪委及纪检监察审计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所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所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做好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部门、科研团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协助所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查办案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信访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及时向所领导班子报告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情况。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所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协助所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西安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所长任副组长,所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委员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综合处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处处长、科技与管理部部长、质量计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承担。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完善责任分解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部门要将年度的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监审室备案待查。

  第十九条 在全所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传导压力,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责任人变更及时签订。

  所长、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各部门负责人,所长与所投资控股企业负责人,逐一签订责任书。各研究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个性化的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报告工作制度。所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审计室每年分别向分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驻院纪检组、监察审计局请示报告制度;信访举报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提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商沟通制度。坚持党委书记与所长会商制度,党委书记与纪委(副)书记会商制度,党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与所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情况制度,就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宜沟通、分析、研判,会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及书面述责述廉,其他副职和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交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所领导班子成员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要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所长或书记要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所长或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工职责范围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团队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并做好书面记录,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纪委(副)书记不定期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每年进行专项考核检查,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组成,每年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交领导班子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对整改建议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监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监审室会同人力资源管理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纪监审室负责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西安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西光党字〔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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