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规

《西安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时间:2006-02-20    来源:西安光机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维护我所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国务院和中科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科研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搞好落实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所党委对本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所党委正、副书记对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长对本所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所长对本所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处(室)及其处长 (室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所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综合处负责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活动;执行会议审批核算制度;礼品登记上交管理;执行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所机关经费管理等项工作。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严格执行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的有关规定,作好房改规定的落实工作,以及做好园区建设规划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清理领导干部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
   (四)开发总公司负责检查所属公司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贯彻情况,对亏损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公司进行调研,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办法。
   (五)科研部门负责团组和个人公费出国的严格把关。
   (六)财务部门负责加强专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业务招待费开支单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七)监察、审计部门和所工会负责所属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所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所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副所长以及所纪委书记组成。所纪委书记根据党委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所党委的重要决定和诀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所党委、行政领导班于、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的规定,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
   (六)每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及肘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所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中科院和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本所党风廉政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所党委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向所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四)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违纪问题的查处以及执纪工作,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反腐败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和处级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逆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耍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所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5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对其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于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它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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