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我院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职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完成“三个面向”“四个率先”奋斗目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党组,各分院分党组、纪检组,院属各单位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党务公开主体”)。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院党组统一领导,分院分党组综合协调、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体制。办公厅、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共同承担院党组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直属机关党委(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院党务公开工作;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承担自身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我院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部署要求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我院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全院广大职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涉及全院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院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院党员中公开;
(二)各分院、各单位的党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院党组公开内容:院党组党建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院领导有关党建工作要求、讲话和指示,院党组重要会议、活动和人事任免,院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八管”和党建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党组织重要活动和人事任免情况;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分院纪检组、院属各单位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问题情况,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学风建设、学术道德问题等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院党组党务公开目录由办公厅提出并报院党组审批,各分院分党组党务公开目录报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审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全院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进行及时主动公开,并根据需要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可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职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院有关部门和分院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纳入院党建工作督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